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7號
TCDV,111,補,41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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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任學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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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