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任學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耀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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