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89號
TCDV,111,補,389,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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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楊宗源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王樟
王瑞
王能
王燕
王添
王通
王標
王明
王海
王燦
王庄
王滄海
安平
王丕成
王丕然
陳錫鐘
陳賜和
王丕鎮
王丕奎
王建連
王健旺
王璟男
王建昭
陳黃使束
陳元昌
王萬桐
王丕全
王森鑧
陳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王景法
王景
楊筱雪
王丕欣
陳炳霖
王貽嶸
陳君如
陳喬峰
陳宏賓
何永
王洽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149元
(計算式:民國111年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44.4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41/3600=3
1014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土地全部),並提出被告即土地共有人王樟王瑞
王能、王燕、王添王通王標王明、王海、王燦、王
庄、王滄海、陳安平王丕成、王丕然、陳錫鐘、陳賜和、
王丕鎮王丕奎王建連王健旺王璟男、王建昭、陳黃
使束、陳元昌王萬桐王丕全王森鑧、陳成、王景法
王景欣、楊筱雪、王丕欣、陳炳霖、王貽嶸、陳君如陳喬
峰、陳宏賓何永權、王洽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遮
隱),如有被告已死亡,應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證明
或遺產管理人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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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