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楊宗源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王樟 王瑞 王能 王燕 王添 王通 王標 王明 王海 王燦 王庄 王滄海 陳安平 王丕成 王丕然 陳錫鐘 陳賜和 王丕鎮 王丕奎 王建連 王健旺 王璟男 王建昭 陳黃使束 陳元昌 王萬桐 王丕全 王森鑧 陳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王景法 王景欣 楊筱雪 王丕欣 陳炳霖 王貽嶸 陳君如 陳喬峰 陳宏賓 何永權 王洽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149元 (計算式:民國111年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44.4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41/3600=3 1014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土地全部),並提出被告即土地共有人王樟、王瑞 、王能、王燕、王添、王通、王標、王明、王海、王燦、王 庄、王滄海、陳安平、王丕成、王丕然、陳錫鐘、陳賜和、 王丕鎮、王丕奎、王建連、王健旺、王璟男、王建昭、陳黃 使束、陳元昌、王萬桐、王丕全、王森鑧、陳成、王景法、 王景欣、楊筱雪、王丕欣、陳炳霖、王貽嶸、陳君如、陳喬 峰、陳宏賓、何永權、王洽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遮 隱),如有被告已死亡,應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證明 或遺產管理人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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