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6號
TCDV,111,補,37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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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簡光宗
簡慧玲
簡妙珍
謝簡淑珠
黃美珊
簡靖圻
簡卉君
簡曉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
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
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
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
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
對於原告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
事裁定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陳玉鶯、吳麗華、吳麗珠吳麗玉、賴吳麗美
吳麗雲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玉鶯應給付原告
簡光宗簡慧玲簡妙珍謝簡淑珠各新臺幣(下同)159,
900元,應給付原告黃美珊簡靖圻簡卉君簡曉彤159,9
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麗華、吳麗珠吳麗玉、賴吳麗美
吳麗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雅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簡光宗簡慧玲簡妙珍謝簡淑珠各159,900元,應給付
原告黃美珊簡靖圻簡卉君簡曉彤159,900元,並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9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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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