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4年度,3875號
PCEV,94,板小,3875,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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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森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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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