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0號
TCDV,111,補,36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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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簡早
林崇哲
林緞
林冬霧
林美玲
林利宏
林英姐
林印模
林育安
林金英
林也富
林蔡秀世
林冠宇
林寬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耀賢
被 告 林劉貞
林朝閔
陳孟杏
林曼雯
林佳慧
林儀婷
林愷祐
林鳳愼
楊玥
林孜芸
林紀
林睿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2
之不動產依各房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3依各房之所有
權應有部分比例連帶給付予原告。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主張
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起訴主張持有各房
之應有部分比例合計為5分之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6,526,5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編號1
土地面積49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5分之
4+如附表所示編號2土地面積1767.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
00元/平方公尺×5分之4+如附表所示編號3價金92,097,209元
×5分之4=86,52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464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告主張應有 部分比例合計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4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4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出賣價金9209萬7209元 5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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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