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楊豪毅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97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徐玉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萬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