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友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當事人間(被告葉庠義)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947,61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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