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6號
TCDV,111,補,26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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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蔡智程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王毓真
王璧矚
王佩文

王月娟

王肇民
王肇宏
王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50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1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65元/平方公尺×3,463.64平方公尺×原告
權利範圍1/3=6,540,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8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630元外,尚應補繳59,
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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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