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1號
TCDV,111,破,1,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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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 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 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 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第13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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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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