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武城
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法扶)
複代理人 張嘉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送達代收人 謝孟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仲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邢開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代收人 方永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邱小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送達代收人 巫岳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武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 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 裁定免責,110年10月1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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