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楊素雲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住○○市○○區○○路00號0樓永豐商 業銀行零售管理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魏武盛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素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素雲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 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案卷查 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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