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曾詩文即曾靖淳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鳯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詩文即曾靖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詩文即曾靖淳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 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案卷查 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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