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169號
TCDV,111,婚,169,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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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169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王啟任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63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等訴訟,經本院函通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離婚部分)、76636元(財產訴訟部分),共計79636元,仍 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 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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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