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14號
TCDV,111,司聲,214,2022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李銘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為通知相 對人債權讓與事宜,即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因 相對人遷移國外,無法得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2月27日即已出境,並於97年3 月14日為遷出登記,且未留有外國地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 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2月21日領一字第1115303502號 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 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