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80號聲 請 人 楊水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榮豐、魏維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陳報相對人魏維炫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