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980號
TCDV,111,司票,980,20220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楊水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榮豐魏維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陳報相對人魏維炫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