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德居便利商店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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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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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德居便│940106│VC0214│誠泰商業銀│9450元 │
│ │利商店│ │261 │行 │ │
│ │有限公│ │ │大安分行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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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德居便│940406│VC0214│誠泰商業銀│9450元 │
│ │利商店│ │262 │行 │ │
│ │有限公│ │ │大安分行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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