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鋒工業有限公司、謝冠仁、林美鈴、
謝凱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欣鋒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971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臺端聲請事項、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票面金額為4
76,700元是否誤繕?因後附本票影本為新臺幣4,760,700元
。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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