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77號
TCDV,111,司票,777,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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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劉顯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月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按「日息之六」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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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