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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