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50號
TCDV,111,司票,650,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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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吳銘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伯憲、蔡佩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林伯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佩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李」伯憲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事實及理由中關於本票「一張」及證物欄中關於本票
正影各「一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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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