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6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之抵押權,㈡民國108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日昇對聲請人負債3, 000,000元,已屆㈠㈡民國108年6月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 2500.00 全部 2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4 3189.00 全部 3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5 3107.00 全部 4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8 2500.00 全部 5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9 3183.00 全部 6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10 3248.00 全部 7 臺中 太平區 頭汴坑 872-11 2561.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