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李金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李金娜與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台灣銀行台中港分公司不符)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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