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良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良竹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39,67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