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27號
TCDV,111,司促,462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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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乙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債務人潘得洲已歿,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不應
列為債務人,應具狀更正
㈡確認陳乙晴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得洲之遺產範圍內請求
給付?
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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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