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82號
TCDV,111,司促,4582,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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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謝佳玲美美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零點二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六九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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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