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67號
TCDV,111,司促,4467,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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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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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