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 權 人 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明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玉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利息自110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管理費欠繳計算至111年1月,110年5月1日起算利息
時,其後之管理費期限未屆至,應分期計算列利息起算日
或自最後一期到期催繳後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算)。
㈢確認是否請求利率百分之二十?(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
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
定有明文;另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修正之
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
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再依民法債編施
行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是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已於110年7月20日生效
,並對所有已發生且約定利率逾年息16%之債權發生效力
。換言之,就110年7月20日後超過年息16%之利息請求部
分,於法均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