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87號
TCDV,111,司促,4387,20220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
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奕華於民國97年11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9月0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