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光男
李秀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光男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李秀雅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
臺幣13萬4,30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光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11萬9,30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秀雅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308元 李秀雅、鄭光男 自民國110年08月13日起 自民國111年02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九 001 新臺幣119308元 李秀雅、鄭光男 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308元 李秀雅、鄭光男 自民國110年0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