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利鴻螺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債務人「鈞泰工業限公司」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鈞泰工業有限
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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