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11號
TCDV,111,司促,411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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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 權 人 魏雲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如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請提出債務人「李如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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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