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09號
TCDV,111,司促,410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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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林怡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穹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債權人至今就景泰企業社之債務「已給付」之金額
究為「17,210元」抑或為「804,544元」?若為全部清償
,應提出已全部清償之證明。若僅為部分清償,應僅得就
已代為清償之部分請求,並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暨提出
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請確認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黃穹允地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係為何居所?債務人是否尚居於該處?請提出
債務人居住於該處之相關釋明。(因依本院所查詢之資料
暨離婚協議書所示,債務人之現址皆非屬台中)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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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