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
債 權 人 曾竣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氏梅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借貸與狀附證據為保管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為曾竣郁是否有誤?(因與保管條所載本人姓
名陳饒鳳不相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11月27日」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㈣請提出債務人「黃氏梅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