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5號
TCDV,111,司促,3845,20220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債 權 人 黃錦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鏡鑫王進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簽發票額均為1萬元之本票11 紙交付債權人,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 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上情,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 固據提出本票11紙以為釋明,惟上開本票除均未載受款人外 ,亦均無發票日記載,而發票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其 欠缺者,該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參照)。則債權 人實無從據此11紙無效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提示,是債權人 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