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秀瑜、胡文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所載相對人為「溫雅晴」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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