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17號
TCDV,111,司促,3717,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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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7號
債 權 人 陳國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靜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轉帳收據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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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