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聲 請 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嘉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釋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
佐證資料,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買賣價金之清償期已屆至(依汽車買賣合約記載,雙方
約定買賣價金之清償期為民國111年3月8日)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逾買賣價金新臺幣6萬5000元之部分,其原
因事實、請求權基礎為何?(聲請人補提之交易明細查詢、
對話記錄等影本,未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債
務關係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