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魏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魏嘉廷前就讀青年高中進修學校時,邀第三人魏清
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年08月20日歿)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證物一),金額10
,99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魏嘉廷於應還款日110年08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本金10,99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二)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證物三)表示,被繼承人魏清田之繼承人魏均如、魏
嘉廷、吳正雄、吳秋菊、吳朝進已聲請拋棄繼承(證物四、
五)。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
籍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510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家事事件(繼
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