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40號
TCDV,111,司促,3640,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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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債 權 人 劉映如
債 務 人 江家洋




柯涵清



一、㈠債務人江家洋柯涵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江家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元,及如附
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江家洋柯涵清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背書人柯涵清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LL0000000、LL000
0000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
支票2紙,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柯涵清,已喪失追索權,
其聲請就該2紙支票對柯涵清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
債權人就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支票2紙(票號LL000000
0、LL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40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4月20日 150,000元 109年4月20日 AJ0000000 002 109年4月10日 420,000元 109年5月8日 LL0000000 003 109年3月20日 350,000元 109年5月8日 LL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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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