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田珈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為止,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田珈琥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