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60號
TCDV,111,司促,3560,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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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源富

兼 上 一人 徐慶豐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武金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源富前就讀東勢高工時,邀同債務人徐慶豐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41,4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徐源富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7,96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徐慶豐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64元 徐源富徐慶豐 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64元 徐源富徐慶豐 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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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