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33號
TCDV,111,司促,3533,202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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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洪嘉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弘基林弘正林初枝、姚林惠兒
林秀瑟、林秀玲、林秀霞、張陳綉、張麗玲張崇敬張崇澤
張涵茵張崇頴張英娟張英嬌張英輝、張英俊、張幃淳
蔡潤香、蔡潤芳、游林志貞黃林秀春林秀娪林秀卿、林
昌、林池、張崇賢等27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所陳報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誤繕債務人張涵茵
之姓名為張函茵,應具狀更正,暨債務人張崇賢為法院宣
告之禁治產人,應增列其監護人。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2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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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