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33號
TCDV,111,司促,3533,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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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洪嘉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弘基林弘正林初枝、姚林惠兒
林秀瑟、林秀玲、林秀霞、張陳綉、張麗玲張崇敬張崇澤
張函茵、張崇穎張英娟張英嬌張英輝、張英俊、張幃淳
蔡潤香、蔡潤芳、游林志貞黃林秀春林秀娪林秀卿、林啟
昌、林啟池張崇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弘基林弘正林初枝、姚林惠兒、林秀
瑟、林秀玲、林秀霞、張陳綉、張麗玲張崇敬張崇澤
、張函茵、張崇穎張英娟張英嬌張英輝、張英俊、
張幃淳蔡潤香、蔡潤芳、游林志貞黃林秀春林秀娪
林秀卿林啟昌林啟池張崇賢等27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
,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住居所,使
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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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