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32號
TCDV,111,司促,343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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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債 權 人 林彥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彥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49,90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盧彥霖
所有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盧彥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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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