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盷臻
林忠良
陳美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林盷臻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
以下同)101年8月13日邀同債務人林忠良、陳美岑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1年11月27日
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
提出9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二)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
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
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0年6
月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
後之年利率為1.9%,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四)詎債務人即借款人林盷臻自110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52,76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林忠良、陳美岑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9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