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尚瑜律師即沈清福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管理被繼承人
沈清福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