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滄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滄仁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7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7760元 張滄仁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4年0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