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30號
TCDV,111,司促,3030,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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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信驊即王皓瑀即朱皓


王晨蘊王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信驊即王皓瑀即朱皓瑀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
務人王晨蘊王宗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6,560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信驊即王皓瑀即朱皓瑀自110年09月01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7,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王晨蘊王宗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0元 王信驊即王皓瑀即朱皓瑀、王晨蘊王宗霞 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20元 王信驊即王皓瑀即朱皓瑀、王晨蘊王宗霞 自民國110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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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