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債 權 人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
「啟」雄之姓名是否有誤?
㈡提出具有海頓科技有限公司簽章之AWS附加服務契約書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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