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72號
TCDV,111,司促,2272,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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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
債 權 人 環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霖
代 理 人 楊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 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 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 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 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請求相對人支付聲請人承攬神岡區公兒1- 4公園及外埔區兒3公園統包工程案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及工程餘款4,762,188元,總計5,762,188元 ,爰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臺中市新建工程處 函影本為據,惟前開資料未能釋明雙方完工結算實際工程餘 款為4,762,188元及相對人負有返還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 之義務。聲請人於111年2月7日雖具狀補提臺中市新建工程 處工程採購契約書、保證金繳納審查表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開標記錄等影本,惟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難認聲請人就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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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